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最终是为公民社会的主导利益服务,尽管看上去国家似乎有自己的利益或是为社会的普遍利益服务。
在此基础上,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遍及证据生成、展示、审查等整个专家证据运用过程的程序检验标准。此外,德国立法还允许被告人在不影响官方鉴定人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聘请自己的鉴定人参与官方的鉴定活动。
[13]最后,欧洲人权法院总结道:无论哪一种做法,俄罗斯官方机构都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德国庭审中,鉴定人必须出庭,当庭宣读鉴定意见,并接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注释 [[1]][美]苏珊·哈克。另外,《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对专家提出质疑,要求将鉴定委托给另外的专家或专家机构,请求侦查人员进行补充鉴定,并且经过侦查人员的许可,可以参与鉴定,并向专家提出自己的意见。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68. [[14]] 郭华。
[⑨] 欧洲人权法院立场非常鲜明:在处理专家证据问题上会对专家证据作一个宽泛的理解,成员国有关专家证据的规则不能违背公正审判概念下的平等武装和对抗式诉讼原则。因为Dr A.在侦查阶段是以专家(expert)的身份实施鉴定并出具专家意见的,但是开庭时,控方却提请其以专家人士(specialist)的身份出庭,因为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种专家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另外,《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对专家提出质疑,要求将鉴定委托给另外的专家或专家机构,请求侦查人员进行补充鉴定,并且经过侦查人员的许可,可以参与鉴定,并向专家提出自己的意见。
刑事诉讼鉴定的决定权属于法官和检察官,辩方则只享有申请权。当专家辅助人凭借自己的学识或检验活动,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立的看法或见解时,其意见就超出了质证意见的范畴,具有类似于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欧洲人权法院对专家证据的运用采取回避态度,其必然无法回应申诉人的诉求,也就不能顺利地对案件进行裁决。同时,上诉法院还指出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有诸多程序问题。
[16]遗憾的是,作为1170号报告的起草者,Dr Ig.[17]始终没有出庭接受询问,欧洲人权法院对此展开分析:首先,1170号报告的证据价值。该案系一起非法行医案,专家证据是案件处理的关键,且该案前后共涉及十多份专家证据,国内法院在这些专家证据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又出现多处严重不当行为。
非鉴定专家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完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综上,欧洲人权法院认为Dr Ig.不出庭对辩方构成一个严重的障碍。[9]95询问鉴定人的方式与询问证人基本相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4、171条)。该立场不拘泥于各国专家证据制度的制度差异,要求成员国国内法院在使用专家证据时,不能违背控辩平等武装和对抗式诉讼的基本原则,将辩方置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德国司法鉴定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相反,具有客观性、稳定性的物证,其地位和功能正在进一步凸显,大有取代口供、人证成为刑事诉讼证明核心的趋势。另外,根据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给当事人知道证人等的姓名、住址的机会,在当事人提出调取书证和物证的请求时,必须给予对方阅览的机会,鉴定结论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4项明确规定的控方要向辩方开示的证据类型。辩方提出聘请专家参与控方鉴定过程的,没有特殊情况,相关机关应当同意。
[[4]]控辩双方如聘请专家形成专家意见,按照证据开示的要求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及时、完整的开示,未依据规则开示专家证据的,法官可以拒绝传唤该专家证人的申请。所委托鉴定人不需要宣誓,鉴定时也不需要辩护人在场。
[14] See Al-Khawaja and Tahery v. The United Kingdom[GC],nos. 26766/05 and 22228/06,15 December 2011. [15] See SCHATSCHASCHWILI v. GERMANY, no. 9154/10,15 December 2015. [16] See Brandstetter v. Austria, 28 August 1991,§42, Series A no. 211; Doorson v. the Netherlands, 26 March 1996,§§81-82, Reports of Judgments and Decisions 1996-II; Mirilashvili v. Russia, no. 6293/04,§158, 11 December 2008. [17] 1170号报告是由三位专家制作的。庭上,允许控辩双方知悉并评论对方的证据,同时给予其充分、有效的挑战对方证据的机会,是维系平等武装和对抗式诉讼的核心要求。
英国司法素有专家咨询的传统,早在14世纪中叶,就有法庭聘请外科大夫、厨子等作为法庭顾问来帮助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事例。公安和检察机关在决定命令实施一项鉴定时,应当将其决定的内容通知辩方,辩方有权发表不同意见,要求将鉴定委托给其他的专家或专家机构。[②]2014年6月,欧洲人权法院第一分庭作出最终裁决,认为在本案中,辩方要对控方提交给法庭的专家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是非常困难的,而针对申诉人的指控又是建立在专家证据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专家证据的处理方式致使对申诉人的审判不公,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11] 该报告没有指出社团的项目是否属于医疗行为,但是认为被害人S.D.的精神状况有很大可能与她参加的社团项目有关。最后,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对鉴定人适用关于证人的规定。法庭详细审查了控方证明被害人精神错乱与其参加社团项目有直接关系以及社团活动属于医疗行为的两组专家证据,最终排除了控方几份关键的专家证据,认为这些证据不全面、互相矛盾、不可靠,且这些专家鉴定的启动和实施方式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欧洲人权法院注意到,1170号报告针对的是被害人S.D.的精神健康状况。而德、日等国的鉴定人制度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只有在官方机构登记的专业人士才能成为鉴定人。
(二)专家证据审前和审判环节的完整展示 对抗式诉讼是公正审判权的一个核心要素,而程序对抗的首要前提是当事方能够知晓对方的证据,并为此开展相应的诉讼准备,这一点对于辩方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随后的阿尔·阿瓦贾与赛耶诉英国(Al-Khawaja and Tahery v. The United Kingdom)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对唯一或决定性规则进行软化,提出了三步检验法:第一步,证人不出庭是否有正当理由。
上诉法院不同意一审法院对于证据的评价以及认定某些专家证据不可采的决定。关于这一点,欧洲人权法院同意俄罗斯政府的说法,《公约》第6条第1款中的平等武装原则并不要求辩方和控方在取证上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
二、欧洲人权法院对专家证据运用程序公正标准的基本立场 《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权条款是欧洲人权法院判断各成员国在刑事诉讼领域程序公正与否的一个主要依据。(二)大陆法国家 与英、美等国的专家证据制度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制度被称为鉴定人制度,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由于专家证据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相比于一般的证人证言,欧洲人权法院对专家证据的庭上有效质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则上,制作专家报告或意见的专家应当出庭接受被指控者的对质询问。2003年,社团之前的一个客户S.D.声称参加完社团举办的培训课程直接导致她事后出现严重的精神问题。
一、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案件事实及诉讼经过 申诉人马迪钦娜是俄罗斯国内一家非盈利性、非官方社团的一名工作人员。案件由哈巴罗夫斯克地区法院重新审理,先由法官Z独任审理,后因不明原因法官Z退出案件审理改由法官M负责,庭审重新进行。
欧洲人权法院发现,Dr Ig.在几次庭审中都没有出现。欧洲人权法院此次判决,虽系针对俄罗斯作出,但对与俄罗斯具有相同制度渊源的我国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前夕,在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曾在第69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也就是说,草案曾经试图明确赋予鉴定人之外的专家以证人的属性。
[19]但是,有一点是十分重要的,那就是这些不同不能将辩方明显置于相对控方的不利境地。对于掌握案件主要或全部证据的控方来说,这种证据开示的要求往往更为严格。如果专家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出庭传唤,法庭可以直接排除该专家的证言,甚至可以判其藐视法庭。本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也是从公正审判权这一顶点出发,接着提出自己对专家证据运用的基本态度,然后以此为逻辑起点来具体分析本案中俄罗斯法院对专家证据的处理是否得当。
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借鉴[J].证据科学。另外,还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在马迪钦娜诉俄罗斯案(MATYTSINA v. RUSSIA)之前,欧洲人权法院过往所处理的案件中,尚未系统地涉及到专家证据的运用问题,或者说专家证据的运用不是以往案件裁判的关键。
同时承认专家辅助人的部分意见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⑨] 欧洲人权法院立场非常鲜明:在处理专家证据问题上会对专家证据作一个宽泛的理解,成员国有关专家证据的规则不能违背公正审判概念下的平等武装和对抗式诉讼原则。
究其原因,除立法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仍规定的较为原则外,最根本的还在于,与提供不利证言的鉴定人进行当庭对质还没有成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相关条款也不是从保障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角度进行规定的。如果辩方能在鉴定开始时参与这个过程,不仅能打破侦查的封闭性,对鉴定的过程进行监督,还能及时提出己方的意见和问题,增强专家意见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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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的培训课程本质上是不是医疗。
进入20世纪后,行政立法的重要性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
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的适用问题上体现的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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